,如果是个人涉及到对赌协议签订,一定要加上对赌实施的前提条件,例如:对赌协议触发需以创始人仍实际控制公司日常经营为前提。
此外,余艺民律师也就“对赌条款”中常见的回购条款操作进行了说明:回购方式一般有两种:公司回购和创始人回购,常用的方式为创始人回购,而公司回购本质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减资的过程很繁琐。另外,公司回购股权在《公司法》中是被严格限制。同时,公司回购需建立在公司有资产前提下,否则,公司回购就是一个空头承诺。
余艺民律师认为,“天使投资时公司处于非常早期阶段,公司此后的业务模式、发展方向都具有不确定性,此时约定上市期限、业绩承诺我们觉得都不合理。同时,天使投资的投资人应该知道天使投资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高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创始人在天使投资阶段有理由和投资人进行谈判,要求取消业绩和上市对赌条款,仅保留创始人股东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等情形的回购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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