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虎探的股权服务合伙伴,上海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触了不少这样的案例,其合伙人吴群辉在一次分享中提到:在O2O火爆的那些年,上海一家专做高校O2O的项目已经走到了B轮,拿到了共计约2亿元人民币融资。但创始人小孙最终被董事会逐出自己亲手打造的公司,原因就在于跟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出让了太多的权益。
虎探《科创法律观察专栏》作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曾维宇律师长期开展股权架构与激励、公司治理、股权融资法律服务。他讲述过一家成都公司的案例。
小A是成都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创始人,早期急需一笔钱完成产品研发。一家机构伸出橄榄枝,但也将一系列对小A不利的条款写在了对赌协议中。包括:在投后2年内合计营收总额超过3000万元(业绩对赌);同时约定天使投资人在董事会有席位,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业绩对赌条件如未完成,小A将现金回购天使投资人的全部股权或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天使投资人。
小A没有完成本该完成的3000万元业绩对赌,无法承担巨额的回购压力。最终,小A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人,被清理出公司且在3年内无法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辛苦打拼出来的公司,小A没有落得一分钱。
这样的案例,就在大家的身边。
创始人要重视细节条款
在对赌协议的操作中,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多种形式。
作为虎探《创业有法》专栏的作者,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艺民律师服务过大量的科技企业,他认为,从本文开头引述的案件来提供避坑借鉴的话,在今后的对赌协议里
虚假新闻邮箱爆料:130069110@qq.com
虚假新闻举报电话:028-86969039
电话爆料:028-96111
邮箱爆料:130069110@qq.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