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资本维持”与“债权人保护”这一根本原则,且具备法律和事实上履行的可能性,且系各方真实意识表示,即使对赌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只要对赌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也是有效的。
3、需要关注最高院《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基于近几年涉及“对赌”纠纷的案件持续增加,“对赌”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该类案件纠纷审判规则加强关注。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征求意见稿表明,实践中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条款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情形,原则上均认定为有效。
2、对赌纠纷审判一定需遵循“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有赖于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只有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前提下,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在有可能得到支持。
3、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及现金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定
虚假新闻邮箱爆料:130069110@qq.com
虚假新闻举报电话:028-86969039
电话爆料:028-96111
邮箱爆料:130069110@qq.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