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股份,扬锻集团应以现金形式回购;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回购股权价款=投资额+(投资额×8%×投资到公司实际月份数/12)-扬锻集团累计对华工投资进行的分红;若扬锻集团及其股东未予配合回购的,则应按回购股权价款每日的0.5‰比率向华工投资支付罚息。
扬锻集团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上市,华工投资便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将扬锻集团及其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扬锻集团及其原股东支付回购价款及罚息。
法院观点: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扬锻集团不能从事回购事宜,否则,明显有悖公司资本维持这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有关规定为由判定回购条款无效,从而驳回了华工投资的诉讼请求。
但是,江苏省高院对本案再审时,依据“1、我国《公司法》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且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回购本公司股权不损害资本维持和公司债权人利益;2、扬锻集团及全部股东对股权回购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即扬锻集团及全部股东在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激活后,该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履行过程中协助义务及履行结果上的保证责任;3、虽然约定的投资人收益相对固定,但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下所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经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具备事实上的履行可能。”等事由得出结论,案涉对赌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可以看出,江苏省高院的判决并不是对最高院观点的否认,而是法院并非单纯采用“投资人与公司对赌即无效”这个原则进行裁判,若对赌协议条款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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