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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

2019-11-13 15:50:36   来源: 天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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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和“双百工程”实施要求,以“城市战略、发展目标、企业需求”为导向,根据新经济企业成长特性分层分级、精准施策,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强化新经济企业支持与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通用政策


1.实施新经济企业“双百工程”。开展新经济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和百名优秀人才培育培养工作,对重点培育企业和优秀人才一年一评、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

2.加强新经济企业精准服务。成立市领导挂帅、市级部门和区(市)县政府联动的新经济企业服务专班,分层分级为种子、准独角兽、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建立对口服务机制。围绕新经济企业需求,每月召开企业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供需对接会,建立政企对话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3.建立新经济企业交流圈。市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展新经济企业家能力提升工程、专业培训计划等活动,举办行业沙龙、技术交流、产品推介、高端峰会等专项活动,建立企业家圈子,促进企业间同业、异业合作。(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4.加强新经济人才保障。对经认定的新经济领域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对进入“双百工程”符合申领条件的优秀人才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在“蓉漂人才荟”专项招聘活动中为新经济企业提供招聘专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新经济委、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5.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经济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银行机构发放的新经济领域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给予银行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融资担保公司形成的新经济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实际代偿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新经济发展基金,对新经济企业进行引导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新经济委)

6.促进新经济企业平台化发展和总部建设。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平台企业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8〕4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有关规定的新经济企业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新经济委)

7.强化新经济企业品牌宣传。市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在市内外宣传新经济企业形象、创新产品、优秀案例等。(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二、专项政策


(一)种子企业

8.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种子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企业所发生的投资损失,按不超过损失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二)准独角兽企业 

9.提升准独角兽企业显示度。支持准独角兽企业开拓外地市场,对年度市外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准独角兽企业走出去,对准独角兽企业参加境外知名展会、投资推介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次、100万元/次的补贴。(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0.支持准独角兽企业投资并购。鼓励市级产业基金投资准独角兽企业,支持国有投资公司或政府投资基金与准独角兽企业共同组建产业基金,围绕扩链、补链、强链,进行投资并购,提升企业行业话语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局)

(三)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  

11.支持独角兽企业上市。为达到上市条件的独角兽企业对接优质券商机构,开展上市辅导,落实上市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2.给予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城市合作伙伴”地位。在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领域发布城市机会清单、新经济产品和服务供给清单,为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并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联合企业协同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按照《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成新经济领办〔2018〕2号)所认定的企业。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政策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政策实施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本市其他政策与本政策条件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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